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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推行可再生能源成功關鍵在於社區家戶使用再生能源發電並聯給電力公司可以獲得每度電10歐元(約台幣)的優惠價格,與現階段我國經濟部能源局的「補助政策」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國內正在立法院研議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即規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下列規定價格躉購:每度為新臺幣二.二元。但屬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者,每度為新臺幣二.九元。」經費來源為電力業「電業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也是往這個方向再走。

太陽能在德國的家庭用戶間被廣泛採用應該歸功於1991年可再生能源饋電法(Feed in Tariffs)的施行,該法是德國政府針對風力、生化沼氣、水力、地熱及太陽能發電所提供的財務誘因架構,對每一種技術給予不同的優惠收購價格,鼓勵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取代傳統的化石燃料能源,並於2000年擴大實施,希望於2010年綠色能源佔總消費電量的12.5%,2020年達到27%的可再生能源目標。

 

 

 


為抗衡氣候變遷,增加可再生能源的資源佈署至為重要,而採行這個政策的主要障礙在於可再生能源的零售電價遠高於傳統的化石燃料能源的零售電價。可再生能源饋電法(Feed in Tariffs)屬於一種理論上收支相抵總額不變的方式,使得可再生能源的設備裝置更具吸引力,而其所生產的綠色能源並聯於供電系統後,必須由電力公司以高於市場4-7倍的優惠價格收購,這個首要原則鼓勵了民眾生產綠色能源。例如,電價的現行市場價格為每度10¢,綠色能源電價則可能是每度40¢,價差由電力公司的全體用戶平均分攤。假設一個擁有100萬用戶的電力公司,一年購進價值10萬元的綠色能源,則每一個用戶一年平均分攤10¢電費。如此一來,每一個用戶一年平均多增加小額的電費就能夠導致人們裝設可再生能源設備裝置的巨大誘因,這個機制促使能源生產方式的轉變,由目前的污染方法逐漸轉移成非溫室氣體的綠色方式。


可再生能源饋電法(Feed in Tariffs)的有效機制必須俱備3項要素即
1. 溢價水準:至少高於市場價格的4倍。
2. 計量方式:一套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年產量。
3. 計畫期程:至少實施15年。


唯有前述3項要素的適當組合,或高於此水準,才足以回饋太陽能發電技術所帶來的環境、社會及經濟效益,並鼓勵充分的採用水準以達成政策目標。(趙智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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