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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政策,已朝向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進行,因我國並非京都議定書之簽約國,且非聯合國會員,因此無法尋求碳權交易市場中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進行交易,惟本土企業仍可透過「自願性碳標準( (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 VCS)」制度,由公正客觀的第三者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聲名自願排減效益,在非京都議定書簽署國市場上進行交易;其中有關碳權的交易,因涉及排碳量的計算需有國際認可之「方法學(Baseline and monitoring methodologies)」及「評估工具」,相關的方法及工具國內均仍在討論。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山豬窟及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沼氣回收工作,均由台灣威立雅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投資興建及營運,若循VCS碳權認證交易,據其規範相關計畫起始(簽約)日需於2002年1月1日後方可實行,山豬窟及福德坑垃圾衛生掩埋場沼氣污染防治技術工作,合約起始日期分別於1998年及1999年,未符上述規定,尚無法進行VCS認證交易,若未來上揭規範有修正或該局另有新興計畫符合VCS碳權認證規範,再予納入考量。

關於  議會李新議員書面質詢所提建立「碳資料庫」一節,查臺北市轄內二氧化碳排放多來自住商部門主,無大型高耗能工廠、火力發電廠可以進行減量,亦無大量空地、河流可供植樹造林或興建水庫,不容易有「碳權商品」可以進行交易;然臺北市也深知基線資料建立的重要,故北市木柵、北投、內湖三座焚化爐及山豬窟掩埋場,前已積極參與環保署溫室氣體相關自願性減量及盤查驗證計畫,並完成完整溫室氣體排放基線資料建立,可謂已有初步「碳權資料庫」之雛型。

綜觀國內外參與這些製造「排碳權」的活動,都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及完整制度,如國內未來各項條件均成熟後,環保局將積極研議本市適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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